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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泰顺县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泰顺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1-03-16 16:37:19 作者: 字体:

  泰顺新闻网讯 2020年,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优化市场消费环境、维护公平交易秩序持续发力,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有力震慑了不法行为,维护了全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合计受理投诉举报1469件,与上年同期的414件相比增加了1055件,增加254.8%,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4.162万元。其中投诉335件,与上年同期的309件相比增加了26件,增幅为8.41%;举报1134件,与上年同期的105件相比增加了1029件,增幅为980.0%;已办复1428件,办复率97.20%。现将2020年度泰顺县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01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泰顺某楼盘买受者联合投诉称:其在2018年年初,购买了边套房屋。到交房时发现边套房屋所单独享有的小花园与最初宣传时严重不符。存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的事实。要求开发商按照原有的楼书和沙盘宣传的样子恢复。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泰顺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购房者了解情况,并到该开发商开发的楼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经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由开发商出资对缺失花园进行恢复。

  案例评析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会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如视频、海报、楼书、沙盘展示等,以达到房屋销售的目的,却没有将其广告内容具体写进合同中。因此时楼盘还未完工,无法现场了解查看,容易误导消费者使其上当受骗。本案中的投诉者就是看到该公司售楼中心的沙盘、楼书及售楼人员的现场宣传所吸引,以均价高出中间套排屋购得边套房屋。而边套排屋有小花园且该花园归边套买受人单独享有是投诉人以高价购买边套房屋的决定性因素,这种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首先,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必须把相关的信息资料、广告资料与房地产交易文件系统保存,作为日后谈判、协商乃至诉讼的证据;其次,出现问题时及时求助专业、权威的维权机构,以便能够及时得到专业的维权指导;最后,对具有普遍意义、明显欺诈的行为,应及时通过相关政府部门或维权机构及时制止,以免给其他消费者带来更多、更大的伤害。

  02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8日,消费者吴先生在某手机店花费3000元购买一款手机,当时商家表示赠送蓝牙耳机一副,之后通过比对官网价格,找商家协商退款差价,商家则表示其购买的是套装产品(包括价值2798元手机和价值299元的蓝牙耳机),已经是优惠价格。消费者认为商家前后说法不一致,遂向12315投诉希望协调处理。

  处理结果

  罗阳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首先与消费者吴先生取得联系,了解购买时详细情况及其诉求。随后,工作人员前往手机店现场核实情况,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消费者购买的该款手机未明码标价,在向商家普及《价格法》中关于明码标价的法律知识后,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经调解,商家同意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对蓝牙耳机给予退货退款处理,另参考市场平均售价2598元向消费者销售该手机。因蓝牙耳机已拆封使用,最终,消费者吴先生收到了商家退款差额103元。

  案例评析

  《价格法》第六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该案例中,如果商家对所售商品均进行了明码标价,则其可以根据自主定价的价格销售商品。同时,通过该案例,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应事先询价,货比多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03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2日,一消费者从三魁一家店购买了一台洗衣机,5月6日,该台洗衣机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购买时,商家承诺15天内包换。随后联系商家处理,但一直未得到商家的答复。消费者于2020年5月9日通过12315进行投诉。

  处理结果

  2020年5月9日,三魁所接到投诉信息后,约谈了商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三魁市监所多次组织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一台洗衣机。最终为消费者挽回损失3000元。  案例评析

  消费者在购买大宗商品要看清商品的保修期限,或者与商家约定好更换、保修期限并留有书面证据,以便日后有纠纷时使用。

  04

  案情简介

  2019年,叶先生在三魁一电瓶车销售店购买了一辆价值7000多元的电动三轮车,半年时间内在骑车途中电瓶燃烧起来,叶先生认为是电瓶质量问题,并要求商家维修,商家认为是人为造成燃烧拒绝免费维修,叶先生于2020年1月14日,向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进行了投诉。

  处理结果

  2020年1月14日,三魁所接到投诉信息后,经调查了解到,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确有不当行为,但三魁市监所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各自承担部分责任。最终在消费者支付两千元后,商家对该电动三轮车进了维修。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或接受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后,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大大减轻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另外消费者要合理正确的使用商品。

  05

  案情简介

  谢女士在仕阳镇某水果店购买了芒果、枇杷、桂圆等水果,总共花费60多元。由于当时是店家老板帮忙挑选,拿回家后却发现部分芒果和枇杷已腐烂变质,后找店家协商退赔店家不同意。

  处理结果

  仕阳所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理。初步核实,谢女士在该水果店花费60多元购买了上述水果,部分芒果和枇杷腐烂变质。经调解,最终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商家同意退赔80元。

  案例评析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使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腐烂变质的水果是禁止经营和销售的。经营者确保的水果新鲜,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由于水果保存不当,极易引起腐烂变质,经营者要定期清理并诚信经营,一经发现售出的水果有腐烂变质情况,应及时召回,做好退货退款工作。消费者在购买水果时,要注意挑选。

  06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6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45转办的投诉,诉称其于5月22日在某超市购买西瓜和蛋糕,食用后导致其本人、子女及亲戚共4人腹泻,均住院治疗,要求超市予以赔偿。同时县食安办也接到县疾控中心的相关食源性疾病的情况报告。

  处理结果

  考虑到该事件涉及人数4人,其中3人为儿童,经过组织双方反复多次的协调沟通,最终在县市场监管局消保分局、消保委和罗阳分局的联手努力下,最终得以成功调解。

  案例评析

  对于该案例,调解的难度主要在于涉及赔偿项目繁杂而且部分项目标准无明确规定,而且双方分歧较大。因此召集双方调解前,调解人员在相关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明确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而且在安抚和引导方面也做足了功课,在最终调解过程虽然有分歧,但总体气氛还比较缓和,双方对调解人员的调解意见基本都能接受,最终双方达成一致使得纠纷得以调解。

  07

  案情简介

  来电人反映2020年5月份在泰顺县某车行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两天后车子开到交警队上牌时,发现车子电瓶发动机无法启动,于是推回车行充电,后来还是经常出现发动机无法启动现象,又于9月21日前往车行跟工作人员协商更换电瓶事宜,工作人员回复来电人,自己开到温州4S店更换,其认为不合理,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罗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及时解情况,按照《家用汽车三包》有关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也没有理由要求消费者自行去温州4S更换,经调解,被投诉人同意在其店里更换新电瓶,投诉方表示接受。

  案例评析

  按照《家用汽车三包》有关规,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不能让消费者跑冤枉路、掏冤枉钱。

  08

  案情简介

  来电人反映2020年8月8号晚上在泰顺县某KTV唱歌,期间其叫了外卖,但工作人员不允许其将外卖带入包厢,来电人认为该条款是霸王条约,其认为不合理,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迅速出现场进行调解。告知KTV经理,消费者对所消费的商品具有自主选择权,“不允许自带食物”属于提醒性质的内部条款,不具有法律效益,要做好与消费者的友好沟通,投诉人林女士表示接受。

  案例评析

  关于“不允许自带食物”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但对消费者的交易自主选择权不应片面和绝对化理解。经营者也享有同样的交易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交易时只要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经营者可以以劝导建议等温馨提示的方式给予告知。

  09

  案情简介

  投诉人在2019年1月向泰顺县罗阳镇某专卖店。花费7999元购买一辆电瓶车,2020年9月1日因电瓶车出现了无动力的质量问题向商家反映要求维修但至今未维修,且该电瓶车未过保修期,商家不予理会,要求对电瓶车进行维修,望介入协调。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工作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处。因消费者无法提供发票、购买凭证等相关手续,商家一直在推脱责任。在现场,工作人员详细对商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家有关产品三包规定。且消费者在2019年1月购买电瓶车,2020年9月1日出现了无动力的问题,仍在三包期内的。经过工作人员协调,店家答应在一周内将投诉人的问题电瓶车修理好,保证可以正常使用。投诉人表示同意。

  案例评析

  虽然目前全国没有针对电动车的统一的三包规定,但是很多厂家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家有关产品三包规定制定有质保承诺,只要电动车购车手续齐全,且在保修期内,市民维权就不难。因此在购买商品时,消费者要养成保留发票、购买凭证等相关手续的习惯。

  10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7日,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朱先生投诉,称其前往泰顺县某风景区游玩,购买全套门票进入景点后,因人流量过大,后该景点限制游玩人数,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门票,前往购票处要求退款被拒绝,现要求该景点给其退还一半的费用273元。

  处理结果

  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筱村所接到投诉单后,即派工作人员进行调解处理。经调查,因春节期间人流量过大,景区配套设施不完善,管理不到位,致使消费者无法享受景点正常服务。经调解,景区同意退还消费者未游玩的景点费用273元。

  案例评析

  此案例中,消费者购买门票属于与景区达成约定关系,由于景区方面管理原因,无法履行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正常景点服务,应当提供退票服务。

(编辑 毛晓辉 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