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新闻网讯(记者 冯亚斌 周崇晗) 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安全,减少安全隐患,树立文明出行意识,1月11日,我县交警大队针对“骑行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等五项新增不文明交通行为进行严管整治。
11日是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阶段第一天,北门洋、锦绣华庭、新城大道等几个人流量比较大的路口,都有交警执勤。当交警看到市民们骑电动车没有佩戴头盔时,就指挥他们靠边停车,并告知从今天起不佩戴头盔骑电动自行车将受到处罚,第一次为警告,接下来将要罚款。
据了解,2019年1月1日,《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在温州市范围内实施。其中有十一项不文明交通行为明确由公安部门实施处罚,特别是“骑行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等五项不文明交通行为的处罚为新增内容。
在今天首日的严管整治行动中,我县公安部门包括交警、特警、派出所全警上路执勤。截止15时,泰顺交警大队共发放宣传单2800余份,收缴伞蓬32把,开出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罚单63起,劝导、教育群众500余人。
据悉,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行为,属于非机动车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首次被查获的将予以警告;第二次被查获的处以二十元罚款;被查获三次(含)以上的处以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对管理中发生的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严重挑战和践踏法律权威的行为,公安部门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决予以打击处理。
(编辑 高立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