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罗阳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罗阳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管理,结合防汛防台、消防安全等工作要求,消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决定对罗阳城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排查整治范围
罗阳城区内各单位、商户及个人(以下统称设置主体)设置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
二、排查整治重点
(一)消防安全方面:堵塞消防通道、影响建筑通风采光、遮挡逃生窗口的;线路裸露漏电的;
(二)防汛防台方面:设施老旧破损,遇强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存在倾覆垮塌移位、悬挂高空坠落等安全隐患的;
(三)其他方面:无法确认责任主体或长期闲置的;擅自占用公共绿地、妨碍交通安全等情形的;不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 149-2021)相关规定的。
三、时间安排和要求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2025年7月15日)
按照“谁设置、谁负责”原则,设置主体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装、保养、检查、维修、更换、拆除等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附件1)。设置主体即日起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开展全面自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须在7月15日前完成自行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5年7月16日—8月31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联合执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指导监督设置主体制定安全隐患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目标和整改时限,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三)长效管理阶段(2025年9月1日起)
结合本次集中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完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安全监管防控长效机制,强化事中、事后安全监管,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责任
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主体如未履行安全责任造成安全事故,导致设施坠落、倒塌、损坏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设置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日常检查表
2.相关法律法规
扫码下载附件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泰顺县应急管理局
泰顺县消防救援大队
罗阳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9日
来源:泰顺发布 编辑:骆晓燕 审核:曾丽军 核发:雷全才 张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