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并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若干意见》共分四个部分,主要包括培育电商经营主体、培育电商生态体系、鼓励电商集聚发展、强化政府服务体系等内容。
培育电商经营主体
1.加大企业招引力度
县外引进或回归的企业,其在泰顺县注册后的次年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符合总部经济政策的,按《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泰政办〔2022〕68号)执行。【纳入总量控制】
2.孵化电商经营主体
新注册并在泰顺实体运营的初创型企业,其注册后的次年网络零售额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现有企业做大增量
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且年新增网络零售额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 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4.降低企业快递成本
对从事网络零售的电商经营主体,在县域内年快递发件量达到0.5万票及以上的,每票给予补助1元;单个电商经营主体每年可享受的快递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年度网络零售额的3%,且年度网络零售额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奖补上限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度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企业奖补上限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度网络零售额大于3000万元的企业奖补上限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支持企运营推广
年网络零售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且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速达到20%及以上的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或平台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运营推广活动,按照其实际费用支出的50%给予补助;单个电商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其年度网络零售额的1%。
培育电商生态体系
6.推动直播电商发展
县内直播电商经营主体(包含MCN机构、主播工作室、企业直播间等),年直播带货销售额100万元以上,且其主账号的粉丝数首次达到10万、100万、5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推动电商服务业发展
为本县电商企业提供代运营、代发货、营销策划、市场推广、售后服务、摄影摄像、视频美工、软件服务、知识产权、税务服务、法律支持等综合配套服务的电商服务企业,服务本县电商企业5家以上,且年电商服务业务收入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及以上,每年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8.推动电商品牌建设
鼓励运营主体在电商平台开设泰顺品牌特色场馆(店铺),单一品牌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电商集聚发展
9.支持电商园区基地建设
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吸纳入驻电商经营主体20家以上、年度网络零售额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电商园区(基地),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建)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0.鼓励电商企业入园发展
县内电商经营主体实体入驻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商园区(基地),按照县城建成区内办公场所不高于20元/月·平方米、仓储场所不高于10元/月·平方米,县城建成区外办公场所不高于15元/月·平方米、仓储场所不高于7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以及不高于实际租金单价的原则,并按照下列各类经营主体可享受的补助面积,以及不高于其实际租用经营用房面积数,给予经营用房租金补助。申请租金补助的电商经营主体,其办公场所必须在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园区内,但仓储场所可以在园区内或园区外。
(1)电商销售主体:上年度营业期间月均网络零售额达到2.5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平方米办公场所和50平方米仓储场所的租金补助;月均网络零售额超过2.5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给予增加1平方米办公场所和5平方米仓储场所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办公用房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300平方米,仓储用房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600平方米。
(2)电商服务企业:上年度营业期间月均服务类业务收入达到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平方米的经营用房租金补助;月均服务类业务收入超过2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给予增加5平方米补助面积,单个企业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300平方米。
(3)公共服务机构:对正常运行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等电商公共服务机构,每年给予不超1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租金补助。
11.鼓励电商园区做大做强
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县内电商园区(基地)入驻企业上年度网络零售总额(实体入驻企业网络零售额全额计入、非实体入驻企业网络零售额减半计入)突破5000万元、1亿元,且同比增速大于20%的,每年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5万元、10万元的园区运营管理经费补助。
12.鼓励电商园区高质量发展
对新列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商类产业园区(基地)名录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13.加快农村电商集聚发展
对新认定的淘宝村、淘宝镇、电商专业村、电商专业镇,给予组织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创建的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给予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一、二、三星级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共富工坊”创建及星级评定奖励不重复享受,可补差。
强化政府服务体系
14.推动县域物流体系建设
鼓励整合县域快递物流资源,支持建设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物流分拨中心和村级物流服务站点,发展智慧物流和统仓共配等新模式、新业态。对县域快递物流统仓共配相关的集货仓储、分拨配送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按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建)给予50%且上限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15.支持开展活动
每年安排不超过30万元经费用于支持电子商务领域专题调研、规划编制、考察学习、论坛峰会、宣传推介、招商引资、资源对接、数据服务、业务培训、创业赛事、助农直播、年节促销等电商活动。
附则
1.申报本政策的奖补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县内登记或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个体户、社团组织;
(2)已取得相关业务资格,诚信守法经营;
(3)如实提供奖补涉及的相关数据信息;
(4)一年内没有因违规经营问题受过处罚;
(5)未被“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列为C类、D类企业;
(6)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2.本政策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奖补涉及的网络零售额、投资额等数据的统计时间均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本政策条款中所指的网络零售额是指企业在第三方搭建的主流电商销售平台上的网络零售额,或经县经信局认可的第三方搭建的电商销售平台上的网络零售额;电商服务企业的服务业务收入均是指服务对象为本县电商企业的服务类业务收入。
3.总量控制是指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限。地方综合贡献度是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
4.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政策两项以上条款,或与本县其他政策有类同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5.本政策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意见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补助(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均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来源:县经信局 编辑:卢书凝 初审:黄淑霞 二审:章海玲 三审:曾丽军 核发:雷全才 徐钱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