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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真格!泰顺的小区、商超等未落实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将被罚款
来源:泰顺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1-10-11 15:44:44 作者: 字体:

  泰顺新闻网讯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住宅小区、商超、学校等区域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指导、监督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当前,我县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工作,针对物管小区、商超等存在未履行分类管理责任的情况,累计开出整改通知书15张、立案查处案件1起。为了紧紧跟牢法制社会建设的潮流和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步伐,让我们一起有序参与垃圾分类行动,并再次重温《条例》这部分的内容吧!

  《条例》普法时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各类责任区的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办公建筑、商场、各类市场、住宿、餐饮等营业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站、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地铁、隧道、地下通道以及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设施、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八)村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人有异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报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责任人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行业监管内容。

来源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 毛晓辉 校对 周晓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