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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公安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法律风险的告知书
来源:泰顺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1-09-21 21:55:22 作者: 字体:

  泰顺县公安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法律风险的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现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近期福建省疫情形势严峻复杂,而我县与福建省毗邻,疫情输入风险高。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法律责任,共同维护好抗疫防疫大局,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法律责任风险告知如下:

  一、及时主动如实上报旅居史、接触史。2021年8月26日以来从福建省莆田市、泉州市、厦门市,9月10日以来从漳州市龙海区等中高风险地区,以及从福建省其他地区的入泰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如实向单位及所居住的村居、乡镇提供相关信息。对于从中高风险地区返回或接触高危人群不主动报告,隐瞒旅行、居住、接触信息的,将根据相关法律进行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查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无视他人安全,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以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或者放任损害结果发生,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动配合防疫管控。被要求居家隔离的群众应当自觉服从安排,不可随意进出。对隔离观察期间擅自外出者,或者不执行通告或决定,擅自开展公共经营性场所营业、组织群众聚集活动、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经多次劝阻仍继续开展的,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处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袭警罪从重处罚。

  三、严禁散布不实涉疫信息。要加强甄别不当疫情信息能力,科学理性对待各类疫情信息,认准官方发布的信息,做到不造谣、不信谣和不传谣。对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严禁散布公民个人信息。将排查掌握的感染风险人员,或确诊感染人员的个人详细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户籍地址主、居住地址、辖区派出所、居(村)委会、联系电话),在社交媒体上予以发布扩散,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以散布他人隐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查处。

  五、严禁非法行医。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六、严格落实重点场所主体责任。全县酒店、餐饮场所、超市、娱乐场所、农贸市场、宾馆、足浴店、麻将馆、棋牌室、美容院、健身房等人员相对密集的场所,应严格执行我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相关通知精神,落实好重点场所疫情防控措施,如涉及违规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将视情予以警告、罚款、列入征信系统、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疫情管控规定、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行为的,将严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希望全县居民严格遵守,并相互转告、相互监督。

  泰顺县公安局

  202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