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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乱扔,想让家门口变成垃圾场?
来源:泰顺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1-06-11 09:47:45 作者: 字体:

  泰顺新闻网讯 干净整洁的卫生环境,不仅能够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也能提升城市的文明形象。人居环境的整洁、卫生,离不开每个人的共同努力。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仅是我们每个市民应尽的义务,也是我们培养良好习惯、形成文明风尚的重要因素。但近日创城办工作人员巡查发现,仍有部分市民为图一时之便,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家门口俨然变成了垃圾场,一片狼藉,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质量。

▲泰分路579号周边

▲罗阳二小操场边上

▲泰景路193号后门小溪边

▲公园路151号附近路口

  除了居住区,在公园等公共区域,随手丢弃的垃圾也随处可见,大家平时娱乐活动的地方,竟也成了垃圾存放地?

▲飞龙山公园

文祥湖公园

  有不少人认为随意乱扔垃圾,都是一些无关紧要的小事。可是这样不仅破坏环境美观,更重要的是极易招惹蚊虫、产生污水、滋生细菌,会危害人体健康!而且,这类行为违法了!

  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个人、单位都有哪些投放责任!

  1.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民朋友们,请让垃圾呆在它们应该呆的地方。为了他人也为了自己,将垃圾分类定点投放,一起来创造干净卫生的居住环境吧。

(编辑 毛晓辉 来源 文明泰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