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晚,司前中队在52省道地磅路段设卡时,查获张某某饮酒驾驶小轿车,其酒精含量结果为44mg/100ml。经查,张某此前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景宁警方查获,属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现张某已被泰顺县公安局相关部门处以拘留8日、罚款2020元并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同天晚上,雅阳中队在雅阳镇百福岩村路段设卡检查时,查获毛某饮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70mg/100ml。经查询,毛某在2016年9月同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公安机关处罚。现毛某已被泰顺县公安局相关部门处以拘留7日,罚款2000并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指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酒驾)首次被交警处罚后,第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之意,有了第一次酒驾受到处罚后不吸取教训,再次酒驾被交警查获,其处罚力度更严厉,泰顺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不要以身试法,为了大家的安全,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编辑 毛晓辉)